2008年1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新尼桑天籁发生自燃 生产厂家赔偿25万
王悦

  王先生买来才两个多月的一辆尼桑天籁车发生了自燃,造成车辆全部烧毁。于是王先生将该车的销售公司和生产厂家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厂家“东风日产”承担责任,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58663元。
  2006年8月,王先生购买了一台“东风日产”生产的黑色尼桑天籁牌轿车。2006年10月一天的夜里,车辆突然发生火灾,被全部烧毁。
  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鉴定结论为:汽车发动机机舱电气故障所致。
  王先生遂以车辆发生自燃是因车辆本身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连带赔偿车价款、增值税、保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1万余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王先生的车辆烧毁事故,消防部门确认起火原因系汽车发动机机舱电气故障所致。现东风日产公司对技术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王先生要求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东风日产公司赔偿王先生购车费228800元、车辆购置税19555元、机动车保险费5133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1050元、机动车登记费125元、鉴定费4000元。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王悦)